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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关专门的配套法律法规,将生物柴油产业化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比如,《可再生能源法》应鼓励和支持生物柴油产业化发展道路,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生物柴油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明令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生物柴油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扶持国内生物柴油的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生物柴油产业的税收优惠。应参照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对生物柴油产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在可能的公共事业部门如城市公交车辆和长途货运车辆中使用生物柴油,也可考虑将使用清洁的生物柴油作为“绿色奥运”的一项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和机关团体也应积极试用生物柴油;有关部门应将生物柴油列入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通过贴息贷款和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对生物柴油企业予以支持。 3.国家环保、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落实有关废弃油脂收集处理的专门法律规定、保证食用油安全,同时为生物柴油提供原料,并降低企业成本。 为规范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用油系统冲击食品安全,各地分别出台相应的法规,比较典型的有:《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其他中小城市也参照这些规定在制定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规定颁布以后取得一些实效,但废弃油脂冲击食用油安全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往往随着打击力度大小而时好时坏。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应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严禁食用动植物废油,饭店、宾馆、制药等用过的废油严禁倒入下水道,严厉打击将废油再生进入食品市场的非法行为,国家环保部门统一委托并责令废油由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收购。 4.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建立生物柴油质量的国家质量标准,生物柴油生产流程、工艺设计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 由于缺乏质量标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很难判断生物柴油是否合格。由于标准建设滞后、鉴定单位五花八门,鉴定依据的标准大小不一,不少鉴定缺乏科学性,流于形式;新闻宣传言过其实,技术转让形式小规范,不少单位技术不过关却到处转让,为此引起不少纠纷;根本没有在车辆上进行严格的行车实验。 国家在大力扶持生物柴油产业的同时,要大力整顿“假冒”生物柴油技术转让公司,防止其危害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现有的生物柴油生产厂家也要以严格的质量标准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由于销售旺盛而忽视产品质量。为了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产业快速发展的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5.国家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出台制定相关法规,大力发展并形成专用的生物柴油原料产地。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土地管理法》划定的农业产粮地区当然不能转做生物柴油原料的种植。我国土地荒漠化现象比较严重,在北方尤其是西北地区有广大的山区、沙区可供栽种乔灌木油料植物,为生物质燃料油工业提供丰富的可再生原料,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加工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因此,我国利用边际性土地(如沙荒地、盐碱地、山坡地等)发展生物质产业,为生物柴油提供原料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总之,生物柴油是典型的“绿色能源”,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大力发展生物柴油,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能源替代,减轻环境压力,控制城市大气污染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简介:王春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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